(2015年7月12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经深圳市教育局核准)
前 言
1996年4月8日,深圳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996年2月1日市 长工作会议精神,正式下文批复,同意成立深圳大学师范学院附属中学。1996年秋季开始招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切实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及学校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为深圳大学师范学院附属中学(ShenzhenUniversityNormalCollegeMiddleSchool),简称深大附中,分初中部、高中部两个校区。深大附中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353号。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完全中学。登记部门为深圳市事业单位管理局。
第四条 初中学制三年,实施义务教育;高中学制三年,实施普通高中教育。
第五条 学校由深圳市教育局领导、深圳大学师范学院管理。
第六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办学目标:建设成为立足深圳、锐意改革的先锋校,高校与普通中学密切结合的示范校,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校。
第八条 校训:少年心事当拿云
办学理念:有教无类,因材施教,厚积薄发,各成乃器
教学理念:感发意志,开拓智慧
德育理念:张扬个性,放飞理想
第九条 校徽由太阳、月亮、书本及以深大附中拼音SF演变后的雏鹰组成。
第十条 校歌《少年心事当拿云》。
第十一条 校园的基本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推广和使 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二条 发挥大学附属学校的优势,坚持内涵式发展和 特色化发展,打造和谐附中、精品附中、特色附中。
第十三条 校庆日为12月12日。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校长由深圳大学师范学院提名,深圳大学党委 任命。
第十五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负责 学校全面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有以下权利:
(一)机构设置权:按编办批复设置内设行政机构并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设置工作机构。
(二)人事管理权:提名建议副校长人选以及任免其他行政干部;依据教职工的聘用、聘任制度并参照校长办公会的集体研究方案,决定对教职工的工作安排。
(三)经费使用权:校长依据财务制度,按照合理使用、讲究效益的原则使用和分配学校教育经费。
(四)教育教学管理权: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等一切教学活动。
(五)校产管理权:根据学校实际添置、维修、使用、保管校产,有权抵制任何单位、个人随意动用学校财产。
(六)学校章程修改的提案权: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提出学校章程修改的议案。
第十七条 校长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办学理念和办学目标;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接受党组织领导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依法治校,民主管理;重视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重视德育工作,提高德育工作实效性;重视课程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重视校园环境、校舍、教学设备设施等不断改善;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对师生的申诉,责成办公室及学生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并及时处理;清正廉洁,依法接受审计等。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为学校工作的决策机构,由校长主持,校级领导、办公室主任参加。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政会为日常管理工作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校长办公会的决议。行政会由校长主持,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团委负责人和年级组长等参加。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负责本校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考核等工作;领导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工会、群团组织,关心民主党派建设,做好统战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机构基本设置为:按编办批复设置办公室、教学处、学生处、总务处;学校自设安全处、教师发展中心、信息化管理中心。
(一)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行政、人事、财务、预决算、宣传、档案等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校长办公会议、行政会议决定,布置并检查各项任务的完成,协调处理学校各方面工作,做好校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教学处:负责组织课程实施,推进课程建设,教学常规管理,图书馆、资料室、实验室、体育馆等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学生处:负责学生综合素养提升工作,年级班级量化管理、班主任管理工作,团委学生会的管理等工作。
(四)总务处:负责基建维修、采购招标、食堂物业、后勤管理等工作。
(五)安全处:负责师生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督促,制度建设、执行等工作。
(六)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教育科研管理等工作。
(七)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学校资产管理和信息化,推进智慧校园建设,提升办学现代化水平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党支部领导下,依法组建教职工代表大会,成立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代会代表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参与者和学校决策的审议机构,主要是在校长主持下参与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并对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宗旨是发扬民主和集体智慧,提高学校领导机构的决策能力。校务委员会委员由校级领导、工会主席、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会(社区)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等人员担任。教师代表由教职工推举;家长代表由家长委员会推选;社会(社区)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由学校直接聘请。
第二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简称家委会)是学校联系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是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平台。学校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实现学校、家庭、社区教育一体化。
学校决策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要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接受家长委员会的监督,为家长、社区支持、参与学校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十四条 深大附中共青团委员会负责共青团员发展、共青团员活动组织等工作,在党组织领导下工作;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学生组织,在学校学生处指导下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五条 立德树人,坚持“递进式”德育模式,推进养成教育、己任教育和拿云教育,促进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六条 扎实推进课程改革,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面向全体学生、落实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加强校本课程建设,因材施教,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可持续性发展。实施有效教学,推进“智慧课堂”,利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促进教与学方式的转变,提高教学质量。注重学生综合素养培养,鼓励学生科技创新,注重心理、艺术、体育教育工作。制定、落实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家长、学生共同参与的教学工作评价机制。
第二十七条 加强教育科研,工作问题化、问题课题化、课题工作化,对教科研成果给予奖励,鼓励教师参加各级课题申报和科研成果评奖。
第二十八条 教育教学工作中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理念,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体教职员工“一岗双责”。
第四章 后勤与财务
第二十九条 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上级财务部门管理规章制度,编制部门预算,管理预算执行,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学校建立财务管理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实现财务管理的决策、执行与监督三者独立相互制约,严格执行信息化资产管理;加强信息公开。
学校设立财产专管员,定期组织校产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建立校产置办、领用、调拨、保管、维修、报损、报废、赔偿等制度;管好、用好学校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依法教育、管理与保护学生,建设和谐校园。
第三十一条 做好食堂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学校定期对食堂管理进行满意度测评,广泛听取学生及教师的意见;对满意度调查不符合既定要求的,学校责令后勤部门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 接受政府财税、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和本校教代会的内部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三条 按深圳市有关人事管理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招聘和聘任教师,受聘教师依据被聘职位要求履行职责。按工作需要设立教辅工勤工作岗位,实行岗位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贯彻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薪酬待遇以国家和深圳市的规定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严格实行聘用聘任制度,签订岗位合同,教职工按合同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局考核制度进行学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师德师风档案,绩效考核以及职务晋升、职称晋级,以师德和业绩并重。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学校支持、督促教师参加规定的学习和海内外进修学习。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执教,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热爱学生,锐意进取,严谨治学。
第三十九条 教职员工依据教师法、劳动合同法享有劳动 的权力,依法享有各类法定假期,按时领取工资及相关福利。教职员工如果认为自身权益收到侵害的,有权向人事主管部门投诉,学校工会应当予以协助。
如教职员工经投诉仍然认为无法解决纠纷的,有权向劳动管理部门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对编外人员,严格按照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一条 高中部面向全市招生。初中部按规定片区招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取得本校学习资格的受教育者,取得学籍。学校严格学籍管理,学生因故需办理休学、复学、转学、退学,依照深圳市学籍管理规定和深大附中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满足高中、初中生毕业条件的学生均有权获得高中、初中毕业学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 教学及社会实践活动,利用学校的各种教育资源;享有课程选择权、发展自主权、满足差异性教育需求的专业性指导权;创建或参加各类学生团体;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 及后勤服务工作;在学业成绩和品德发展与个性特长等方面获 得全面、公正的发展性评价;接受公平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给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学校依法保护学生权益。学生若认为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的,有权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申诉,学生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处理。学生对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校长提出申诉,校长办公室在收到申诉后的五日内,应当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具有社会责任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信、自尊、自强、自立;主动学习养成科学探究习惯,提高科技创新意识,形成终生学习的愿望和能力;参加体育锻炼,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正确认识自己,尊重他人,学会交流与合作,具有团队精神;依法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六条 对在各个领域获得成绩或违反学校制度的 学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据《深大附中学生表扬奖励条例》、《深大附中违纪批评处分条例》进行相应奖惩; 学生对所受处理有质疑的,可以提出申诉。对违法的学生,通 过司法途径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家救助和学校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在深大师范学院指导下,由深大附中章程起草委员会成稿,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深圳市教育局核准、经深圳大学师范学院备案后,自学校对外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代表提议修改,则启动本章程修改议案。
修订后的章程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审议并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需达全体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视为表决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深圳市教育局核准、深圳大学师范学院备案后,自学校颁布公示之日起生效。经以上程序修订后的章程,经学校颁布后实施。
第五十条 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保持一致;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并修改相应规章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